對要約一定要承諾,承諾必須與要約的内容完全一緻。即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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