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受法律保護。根據相關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屬未經明确列舉但仍可認定為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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