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軍人指原為部隊成員,根據其服役年限、服役種類、榮譽退役還是解除現役職務,或殘廢等級,按照法令規定有資格享受退伍軍人法所規定的利益或特權。
退伍後會有複員費,安家費等補助,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也有優待。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征集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對應予安排工作退伍義務兵,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幹安置的辦法進行安置。各接收單位包括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都應把接收安置退伍軍人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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