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休息日加班應當補休。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按《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安排加班的情形除外,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因為生産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征得工會和勞動者同意。且每天安排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加班的,應當按同等時間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工作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不應安排補休,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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