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二級運動員是在比賽中獲得一定成績就可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三十條:國家實行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2010年修訂後《運動員技術等級标準》自2010年3月1日起實施,國家體育總局2005年10月1日頒布的《運動員技術等級标準》同時廢止。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授予二級運動員稱号:
1、參加全國甲A聯賽或全國運動會決賽的各隊運動員;
2、參加全國甲B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3、參加全國青年聯賽的各隊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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