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違法建築的行政強制拆除程序,應先由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交由當事人執行。
如果當事人不執行,且在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則行政機關應當作書面催告通知書。
催告當事人履行拆除義務,同時還應當将強制除違法建築的内容向社會公告。
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之後,當事人仍不履行拆除義務的。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确定強制執行的具體時間,送達當事人。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确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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