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請補辦結婚證。
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出具的戶口簿上的姓名、年齡、身份證号與原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緻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緻的原因,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出具的身份證件補發結婚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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