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時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财産,計算方式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财産。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将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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