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标準或要求的,或者使工作成果價值減少的,承攬人應對此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承攬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具備兩個條件:
1、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标準。
2、定做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質量異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選擇請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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