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購書中的定金是否予以退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買方無正當理由不按認購書中約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賣方有權不予返還定金。
(2)如果是賣方過錯導緻雙方不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3)雙方對不能簽訂正式合同均無過錯的,不适用定金條款,所交納的定金應當原數退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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