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規定鄉鎮政府5年換屆一次,村委會每5年進行一次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産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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