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
領取申請表格并填寫
并提供所需資料
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總結: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并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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