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不需要檢驗、鑒定,交通事故處理的期限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應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時間相對較長。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屍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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