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金需要具備以下條件:首先時間期限上,是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相關證明辦理申領手續。
其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失業前按已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2)連續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或以上;
(3)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4)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所以,若是員工因本人原因主動辭職的,屬于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所以不能領取失業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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