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成立農村合作社需要:
1、人數不得少于5名農民或4名農民以及1個與該合作社經營活動有關的非政府單位;
2、具備合法的組織營業章程和機制架構;
3、确定農業合作社的名稱、地址;
4、确定成員的出資份額、出資方式,且确保合法。
滿足以上條件的,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請成立農村合作社:
1、根據《農業合作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召開設立大會,審議并通過合作社章程,選舉産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審議并通過其他重要的事項。召開設立大會時要做好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和章程要由參加會議的全體成員簽字。
2、授權一人向當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農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提交有關材料,符合規定的即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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