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無特殊約定,彩禮屬于婚前個人财産。
婚姻法明确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産,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财産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屬于夫妻個人财産。
彩禮返還的條件,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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