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規定是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而對國務院所屬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内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等所作規定的簡稱。
該規定是國務院的規範性文件,是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的重要依據。三定主要指定部門職責、定内設機構、定人員編制。
“三定”規定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1、職責調整,即明确部門取消、劃出移交、劃入和增加以及加強的職責。
2、主要職責,即規定部門的主要職能和相應承擔的責任。
3、内設機構,即确定部門内設機構的設置和具體職責。
4、人員編制,即核定部門的機關行政編制數、部門和内設機構的領導職數。
5、其他事項,即明确與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部門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宜等。
6、附則,即明确“三定”規定是由誰解釋和調整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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