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以找到已故欠債人的繼承人,向其告知債權人對欠債人享有的債權情況。欠債人的繼承人若要繼承遺産,其應當首先從遺産實際價值中清償債權人的債務。若遺産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欠債人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償還,繼承人自願償還超過遺産價值的債務除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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