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的認定,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複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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