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時,隻有一方婚前财産購買的,此房子屬于購房者的個人财産。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後購買,隻要是用婚前财産購買的,都屬于一方個人财産。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屬于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按照個人财産不予分割。
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産購買的,則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财産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個人财産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此時就需要考慮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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