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是可以公證的,房産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産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房産公證内容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房産買賣合同公證、房産租賃合同、房産抵押合同公證、商品房預售合同公證、房産繼承公證、房産贈與公證、房産侵害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确認房屋産權公證、涉及房屋的保全證據、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産事務公證等。
所以在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或者是其他符合房産公證項目的,都可以進行公證,這不是必需的,但是公證後證明力大大加強,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夠直接證明公證所确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是真實、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審理中,公證書具有高于其他證據的證據效力,一般能夠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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