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通俗說法就是社會上所說的“坐牢”。
對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即有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執行,沒有拘役所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執行,遠離監獄的,可放在看守所内執行。因此收押機關主要有監獄、拘役所和看守所三種。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将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根據《監獄法》第2條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内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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