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起訴離婚後撤訴的下一次起訴時間需要相隔六個月。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内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别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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