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此類遲延履行金僅當執行名義所确定的給付标的物為以貨币形式表現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時才得以适用。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此類遲延履行金所指向的義務内容是執行名義所确定的被執行人須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給付金錢義務以外的其他義務,如交付物品、票證、遷出房屋、退出土地、完成一定行為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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