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仲裁的基本程序是這樣的:
(1)填寫仲裁申請書。但必須在争議發生後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超過時間仲裁委可能不支持你的請求。
(2)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當仲裁委做出決定後,無論是否同意受理,都将通知當事人。如果同意受理,仲裁庭會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
(4)開庭審理。申請人明确請求,被申請人進行答辯,由仲裁員進行事實調查,雙方都可以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如果雙方同意調解,由仲裁庭人員就受理案件進行雙方調解。
(6)如果調解不成,仲裁委将根據相關證據,就申請人的請求進行裁決。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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