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東不可以代表公司訴訟。隐名股東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能提起代表訴訟的股東必須是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151條第1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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