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号)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四)與轉讓房地産有關的稅金;(五)财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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