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債務不一定雙方共同承擔。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産、生活、經營等事宜,而隻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後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主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債務
(五)對夫妻個人債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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