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規定,職務犯罪辦案程序大概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案件的受理。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案件管理部門對接收的案卷材料審查後,認為具備受理條件的,應當及時進行登記,并立即将案卷材料和案件受理登記表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
2、初查和立案。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初查由偵查部門負責,在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中發現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線索,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初查。
3、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依法進行審查、核實。
4、審查逮捕。經過以上幾個階段偵查終結,最終決定是否移送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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