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老婆挪用公款屬于脅從犯。《刑法》第28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刑法》第272條,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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