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師資格證認定在每年春季(3月份開始)、秋季(9月份開始)。具體受理期限和受理的資格種類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具體時間等各地認定公告的發布。
2、根據申請教師資格所需要具備的各項條件,申請人需提前将各項條件所對應的證件或證明等材料準備好,并在規定時間内向拟申請認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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