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相關規定,内容如下: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1、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2、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曆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曆,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确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确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并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内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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