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标法》的規定,商标注冊申請人自商标核準注冊之日起取得商标專用權。
為了保護商标注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即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準注冊的,商标注冊申請人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取得商标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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