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的參保年限是不會作廢的。參保人在醫療保險年度内(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累計中斷參保不超過3個月的,可以續繳醫保,其中斷前後的連續參保時間合并計算(連續繳費),超過3個月的,隻能重新參保。
醫保規定參保人員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從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當月起,終止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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