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件:包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僅限居民身份證換領)或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公安機關簽發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之一。
2、在杭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浙江省居住證》,居住登記材料,勞動合同,工商執照,經教育部門注冊的學生證或學籍證明材料,房屋權屬證明或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之一。
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制度,是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公民,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憑領證回執到異地受理點領取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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