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1)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21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