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内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内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号、産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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