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對方要求凍結父母财産不合理,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财産或者夫妻共同财産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範圍内,根據實際情況,确定合理的财産擔保數額,但是不可以凍結夫妻以外人的财産。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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