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是在歐洲啟蒙運動時期首先由格老秀斯與斯賓諾莎提出來的,後經霍布斯與洛克将其發揚光大,最後由盧梭等人完成理論系統化工作,天賦人權論認為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前,受自然法則支配,人人都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由于人們同時具有自私自利等缺點,從而會對他人權利構成侵害和破壞,因此,有理性的人們便聯合起來,訂立契約,讓渡權利,組成國家以保護人民的權利,由此得出結論,國家權力的基礎是人權,國家權力的原旨和目标是維護人權,政治民主化是天賦人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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