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擁有合法國有土地使用權,也有土地證,收儲土地時依法應如何補償?因為近期我們楹庭律師團隊接到很多這樣類似的案例,雖然擁有合法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土地證,但是依然被納入了收儲的範圍,收儲時如何補償,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北京楹庭路永強律師跟大家一起探讨下其中的相關法律法規。
《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有批準權的部門,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具體看哪一項才符合這個規定,土地收儲在法律上規定的部門一般是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但是這個部門能自己批準嗎?不可以,還要經過主管部門的批準,一般是由原批準的用地機關批準,或者是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比如說原主管部門合并到其他部門等原因或者撤銷了的情況,就需要經過有批準權限的相關部門批準之後,才可以進行土地的收回。
公共利益到底包括哪些呢?《土地管理法》也給出了明确的規定,一般是國防外交需要或者是能源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的需要,還有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的需要,還有舊城改造或者經省主管部門批準的連片開發等等,這些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0年的7月27日,高院發布了關于保護産權典型案例,其中關于海南的案例就規定了,如果因為各種原因要收回土地的,按什麼标準執行,是按照市場價格,市場價格是不是挂牌價,市場價就是市場上能夠進行交易的這種價格,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評估辦法》上面有類似的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特别是11項因為未履行協議的,未履行補償的等等的規定。主要從已經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因為各種原因要收回,要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就要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補償。
《物權法》148條,《房地産管理法》20條等等都有類似的規定,都是規定要予以補償的。另外2020年剛實施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31條作出了非常細緻的規定,地方各級部門簽訂的各類合同不得以各種理由違約毀約,确實因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違約的,要給予投資者補償。
《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也是重要的依據,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整個解釋都是在講行政協議案件如何進行維權,如何進行起訴,法院應當如何審理等等。有關部門在2016年還作出了《關于發揮審判職能保護産權的意見》上面也有明确的規定。
比如說相關文件也有很多,包括完善産權制度的意見,《關于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營造企業家的環境的意見等等,這樣的規定很多。
如果對安置補償有異議,可以怎麼做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内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房子被強拆,要在知道強拆之日的6個月内提起訴訟。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難案件可免費分析。如果您沒有與該主管部門協商好補償條件,可以咨詢征地拆遷律師,或者請律師介入,運用法律知識與主管部門協商談判,争取獲得公平、滿意的補償。
本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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