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計劃外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夫妻雙方,分别按下列規定一次性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一)雖夠法定婚齡但未登記結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個月收入的金額征收;
(二)對未到生育年齡而又未婚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一年的罰款。如女方20歲才到結婚年齡,但是16歲就生孩子了,就是要多收4年的罰款。
法律依據: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給予以下處理: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和産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二)持有《光榮證》的,應退回《光榮證》,終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所享受的獎勵;
(三)系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系其他人員的,所在單位可以給予紀律處分;(四)系農民的,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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