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必須滿十五年,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才可以每月領取養老金。法律在這方面做了完善,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轉入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種途徑都可以讓參保人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
2、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後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3、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4、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條規定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後果,經本人書面确認後,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将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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