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後财産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财産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财産制度。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約定夫妻共同财産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财産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财産,也可以是婚後所得的财産。在财産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财産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産和财産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财産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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