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債務人無意或無力償還債款,并把個人财産贈與子女,即損害債權人利益,有惡意逃債的嫌疑,可以起訴,要求法院撤銷他的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财産,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為;二是無償轉讓财産的行為;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财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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