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購銷合同注意事項有:
1、名稱要準确填寫,不要寫習慣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産品,應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出産廠家;
3、規格型号,參考相應的物資目錄,設備目錄;
4、産品數目和計量方法,按國家或主管部分劃定的計量方法執行;沒有劃定的,按雙方約定的計量方法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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