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工活動中發生侵害事實,理應由被幫工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在幫工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也應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者都應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緻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确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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