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的維權方式是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将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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