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司股份的分割無法協商一緻時,處理方案:将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産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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