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居民。
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恤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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