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學生被同學殺害學校不一定有責任,學校責任的前提是學生的死亡與學校的疏忽、管理的失敗等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就沒有責任。學生的死亡不是由學校的過錯造成的,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并由負責人直接承擔。學校在其過錯範圍内承擔補充責任和直接侵權人的直接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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